对夫妻共同虚拟财产的认定和分割探讨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此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制是一种共同共有,共有人平等的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作为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的动产和不动产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对其动产的占有需要对物进行有效地的控制进行公示,对不动产的占有要求登记予以公示,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是通过在网络中的账号和密码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根据此特征可以将网络虚拟财产归于动产,夫妻双方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权。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使用的价值,从法律上来讲夫妻双方都有使用权,但是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离不开特定的网络环境也只有在特定的环境中才能发挥其使用价值,使人得到物质或精神上的享受,所以夫妻双方在行使使用权时应当遵循有利于一方的原则。网络虚拟财产的管理离不开特定的环境,对其行使管理权也离不开网络同时也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所以在行使管理权时应当考虑这个因素。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处分,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但是网络虚拟财产有的虚拟性和风险性决定在其处分时必须及时所以在网络虚拟财产的处分过程中应当适用家庭代理制以保证处分的顺利进行,在网络虚拟财产转化为现实的货币时,此价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 婚姻终止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
1. 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的评估
网络虚拟财产存在于网络之中,具有风险性和虚拟性,一旦脱离了特殊环境就失去了价值存在的基础而且价值的波动浮动比较大,所以在对进行价值的评估就比较困难,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
(1) 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的方法确定价值;
(2) 通过中介机构的评估确定价值;
(3) 在离婚诉讼中有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其价值;
2。网络虚拟财产分割的原则
根据理论界实务界的标准,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可采用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和竞价分割等方式进行。但是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必须将网络虚拟财产转化为现实的货币才能进行分割,其次夫妻一方如果继续占有网络虚拟财产那么应当给另一方合理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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